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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缺乏显著性
商标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性,以便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。如果一个商标过于通用或者描述性(如直接使用产品名称或特性),则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。
2. 与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等相同或近似
商标不能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国家的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,以防止对国家尊严和荣誉造成损害。
3. 与国际组织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近似
同样,商标也不能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近似。
4. 涉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
未经允许,一般情况下商标不得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组成,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有特殊意义。
5. 含有民族歧视性、欺骗性的内容
商标不能带有任何民族歧视性质的表述或图形,也不能带有虚假、夸大、误导消费者的成分,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性或品质。
6. 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
商标的内容不应违背公序良俗,不应对社会公众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或心理暗示。
7.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
即使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,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不能复制、摹仿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。
8. 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
在相同或类似商品/服务上,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,否则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。
9. 含有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等
商标不能包含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等字样或者与之含义相同、类似的词句,以及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等,避免误导消费者。
10. 含有知名人物姓名、肖像未经授权使用
未经许可,商标不得包含他人的姓名、肖像,尤其是公众熟知的政治家、文化名人、体育明星等,以防侵犯他人权益。